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667号 | 失信人 | 王世香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10608443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驳回原告胡克亮请求解除原告胡克亮与被告王世香于2017年1月21日口头的《土地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王世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6000元原告胡克亮。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0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105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