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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香(证件号:460027196106084437)
  发布时间:2019-11-08 15:55:4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667号
失信人
王世香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6106084437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驳回原告胡克亮请求解除原告胡克亮与被告王世香于2017年1月21日口头的《土地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王世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6000元原告胡克亮。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1-0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1051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