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108号 | 失信人 | 陈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40221102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陈艳、曾令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编号:澄迈工商易通20170106001号)。
二、被告陈艳、曾令苇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借款本金99569.17元、利息(含罚息)7405.66元(截止至2019年3月7日)。
三、被告陈艳、曾令苇从2019年6月开始至2020年5月止每个月的20日前偿还7000元(本金含利息)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剩余的所有贷款本息在2020年6月20日前偿还清完毕,还款期限的利息按原,被告双方原先签订的额《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四、如被告陈艳、曾令苇如不按上述约定按期偿还欠款,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可生育的全部贷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102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