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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琼(证件号:460027196202175611)
  发布时间:2019-11-16 10:38:1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1064号
失信人
李焕琼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620217561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李焕琼同意按照以下方案偿还所欠原告李向锦借款50000元,并负担李向锦向法院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共计50525元:于2019年7月20日前偿还25525元,于2019年8月20日前偿还25000元。 二、如果被告李焕琼不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向锦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双方不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来履行。 三、被告李焕琼此前已向原告李向锦偿还的款项,作为被告自愿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果被告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借款利息;如果被告不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还款义务,应自逾期之日起,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1-1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23民初1356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