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064号 | 失信人 | 李焕琼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2021756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李焕琼同意按照以下方案偿还所欠原告李向锦借款50000元,并负担李向锦向法院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共计50525元:于2019年7月20日前偿还25525元,于2019年8月20日前偿还25000元。
二、如果被告李焕琼不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向锦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双方不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来履行。
三、被告李焕琼此前已向原告李向锦偿还的款项,作为被告自愿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果被告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借款利息;如果被告不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还款义务,应自逾期之日起,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135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