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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丽(证件号:46002719681218040X)
  发布时间:2019-11-07 09:55:0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恢111号
失信人
吴清丽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681218040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吴清丽、唐昌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唐庆勇加固修复房屋费用4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19-11-0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2)澄民初字第69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物权保护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