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恢111号 | 失信人 | 吴清丽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81218040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吴清丽、唐昌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唐庆勇加固修复房屋费用4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19-11-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2)澄民初字第69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物权保护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