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665号 | 失信人 | 王世干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750919441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世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丽借款本金4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5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债务之日止;以1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24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债务之日;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债务之日);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79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