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424号 | 失信人 | 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27671092655E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东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聂仲根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6-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221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