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118号 | 失信人 | 李淀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80204232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澄迈金江旭东昇副食商行于2017年6月6日签订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编号:建琼小企(澄迈)网银[2017]060401号)为合法有效合同;并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徐日培、李淀平于2017年6月6日签订的《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保证合同》(编号:建琼小企(澄迈)网银[2017]060401号)为合法有效合同;二、被告澄迈金江旭东昇副食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贷款本金300000元及7853.31元利息(已计至2019年3月21日止;2019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债款之日为止);三、被告徐日培、李淀平对上述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140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