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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胜(证件号:411102196308100554)
  发布时间:2019-10-23 09:30:3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569号
失信人
刘长胜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11102196308100554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刘长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4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郑州泰昌平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海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2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长胜及郑州泰昌平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0-2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1391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1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