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恢80号 | 失信人 | 曾徳福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3112037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曾德福向原告吴清亮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还请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0-3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18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