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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证件号:350823198611093838)
  发布时间:2019-10-14 21:56:0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恢44号
失信人
黄平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350823198611093838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黄平、黄裕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胡赣闽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44240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0-14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96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