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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昌儒(证件号:460027197405100630)
  发布时间:2019-10-23 12:14:2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恢106号
失信人
唐昌儒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740510063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唐昌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借款90000元给原告李开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0-2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106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2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