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恢81号 | 失信人 | 杨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02719730909645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杨明同意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澄迈县老城镇盈滨村金碧海岸、药谷工地工程款人民币20000元,其中15500元支付给原告谢国鑫,4500元支付给第三人黄仁树;二、如被告杨明不按照上协议支付款项,原告谢国鑫、第三人黄仁树均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除本协议上述款项外,原告谢国鑫、第三人黄仁树不再向被告提出其他任何给付款项要求。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4)澄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2015)澄法执字第181-1号执行裁定书、(2017)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劳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