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585号 | 失信人 | 李传发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951012297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李传发及原告李华锦共同确认,截止至2019年4月26日,被告李传发尚欠原告李华锦借款本金135150元及利息8000元,被告李传发同意分二个阶段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第一阶段自2019年5月开始在每月的26号前向原告李华锦偿还本金1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原始本金,逐月减去被告已还款本金数额,按月利1.2%从2019年5月1日期开始计付,直至还清本金100000元为止);第二阶段:上述第一阶段本金及利息还清后的次月接着再偿还剩余的本金35150(不计付利息)及2019年5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8000元。被告李传发同意每月26日前向原告李华锦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本金35150元及2019年5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8000元为止。
如果被告李传发未按时上述第一条约定按时向原告李华锦返还欠款超过两期,则原告李华锦有权要求被告李传发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0-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13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