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388号 | 失信人 | 吴仙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3262419780806214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朱康飞、海南海康水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远生渔业有限公司罗非鱼货款5891187元、饲料款926002.7元,合计6817189.7元;
二、被告朱康飞、海南海康水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远生渔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87189.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吴仙娟对被告朱康飞、海南海康水产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0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37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