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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业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913607007897042825)
  发布时间:2019-10-30 20:11:4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663号
失信人
鑫业集团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号
91360700789704282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盛艺雕塑景观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823元及利息(以59823元为本金,利息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林承芳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0-2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1861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