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454号 | 失信人 | 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20000300230772A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内支付原告胡增辉工程款4645594.92元及利息(以4645594.92元为本金,利息从2017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耿冰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0-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41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