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089号 | 失信人 | 李博庆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940507825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李有照、李博庆犯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李博庆应赔偿人民币15461.69元、李有照应赔偿人民币13648.47元,共计人民币29110.16元给附带民事原告 李如皇,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0-1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刑初12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附带民事赔偿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