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811号 | 失信人 | 卓仁周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3242519431112365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星光绿色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邹庆正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68333元,以及向原告邹庆正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卓仁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邹庆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0-1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01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