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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杏春(证件号:460006198402033121)
  发布时间:2019-10-14 22:43:3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444号
失信人
文杏春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619840203312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蔡盈盈、儿子蔡兴旺归被告蔡亲大抚养,原告文杏春每月向被告蔡亲大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500元,共计1000元,自2018年1月份开始,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0-14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223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婚姻家庭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