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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福(证件号:46002719711022445X)
  发布时间:2019-10-18 17:59:0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554号
失信人
黄明福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711022445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黄明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包括本金23802.83元及其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罚息等费用7487.47元,共计31290.3元(已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以后的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罚息等费用按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及律师差旅费600元,由被告黄明福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被告黄明福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0-1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176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