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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照(证件号:460027196205058234)
  发布时间:2019-10-15 21:09:5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1089号
失信人
李有照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6205058234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李有照、李博庆犯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李博庆应赔偿人民币15461.69元、李有照应赔偿人民币13648.47元,共计人民币29110.16元给附带民事原告 李如皇,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0-15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23刑初126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附带民事赔偿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