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473号 | 失信人 | 党廷兵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02719770201551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党延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澄迈白莲万来木业经营部(经营者:龙万来)货款1390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5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0-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32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