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535号 | 失信人 | 李庆天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61976091500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李庆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禄章偿还借款6.6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46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