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387号 | 失信人 | 海南海康水产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693160786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限被告朱康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远生渔业有限公司贷款10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1100000元;
二、被告吴仙娟对被告朱康飞、海南海康水产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朱康飞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0-1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37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追偿权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