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565号 | 失信人 | 海南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27090533774J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中城投集团建设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169329.46元及利息(以3169329.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率计算)。
二、被告海南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中城投集团建设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刘刚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35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