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374号 | 失信人 | 王威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71072600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威确认欠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000元及利息978045元(截止至2017年12月17日止)。原告同意减免利息489023元。被告王威只需向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共计689022元;二、被告王威愿意以自建房屋(位于澄迈县老城镇马村居委会包金村,共三格两层楼房)拍卖后的款项进行偿还本息,具体由澄迈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理;
三、如果第二项拍卖的款项不足于偿还本息,被告王威愿意自2018年7月开始偿还余款。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9-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217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