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701号 | 失信人 | 江门市慧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4070461837491XD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慧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140942.14元及利息[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为826417元,2018年10月1日后的利息以本金9140942014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4.75%为上限),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门市慧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邢增毅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9-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