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6)琼9023执恢35号 | 失信人 | 蔡亲举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91984120800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蔡亲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08813.23元,并按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蔡亲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3449.83元。三、被告甘晓燕、被告蔡笃兴、被告王桂琼对被告蔡亲举上述一、二项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9-1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3)澄民初字第31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