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362号 | 失信人 | 蔡汝军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780829005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丽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000元,利息11752.62元(计至2016年8月26日)及从2016年8月26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5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二计算)。
二、被告蔡汝军对被告王丽上述应予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9-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9023民初133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