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839号 | 失信人 | 唐敏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30619172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唐敏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至2019年5月9日,被告唐敏及曾奇尚欠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24986.5元、保险费2238.33元,共计27224.83元。
二、被告唐敏同意分三期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上述款项:于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第一期款项9408.3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第二期款项9408.3元、2019年7月30日前偿还第三期款项8408.3元,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如果被告唐敏按照上述第二条约定按时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全部欠款,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免除被告唐敏及曾奇违约金8630.3元。
四、如果被告唐敏未按照上述第二条约定按时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任何一期欠款,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唐敏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全部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款为基数(1000元律师费除外),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2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9-2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70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追偿权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