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690号 | 失信人 | 邱明君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60420067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被告邱明君共欠原告苏庆高借款人民币191800元,被告邱明君同意偿还原告苏庆高本息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邱明君于2019年7月12日还原告苏庆高借款人民币5万,2019年8月12日还原告苏庆高借款人民币5万,,2019年9月12日还原告苏庆高借款人民币5万,,2019年10月12日还原告苏庆高借款人民币5万,如果被告邱明君未按协议履行,原告苏庆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9-1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125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