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396号 | 失信人 | 麦倍铭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98219820704407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高学锋与被告麦倍铭共同确认被告麦倍铭尚拖欠原告高学锋货款253139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67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86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309元,以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09元,均由被告麦倍铭负担;
三、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共计2717703元。被告麦倍铭同意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余款2517703元分12期偿还完毕,自2019年2月份起每个月的28日前偿还21万元,直至还清为止;
四、如被告麦倍铭未能按调解协议第三项的约定近期还款,则原告高学锋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麦倍铭所有未偿还的款项,同时被告麦倍铭应自原告高学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以所有未偿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高学锋另外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9-1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78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