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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垂丰(证件号:460027195811252315)
  发布时间:2019-09-27 10:27:4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512号
失信人
戴垂丰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581125231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戴垂丰向原告曾令坤支付23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9-27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1393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