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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国雄(证件号:460027196709170035)
  发布时间:2019-08-27 21:11:5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恢5号
失信人
方国雄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670917003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限被上诉人蔡兴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陈庆辉支付利息1934858元; 二、被上诉人方国雄在1578578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8-27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6民终50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