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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文(证件号:440881198703273516)
  发布时间:2019-08-14 11:32:2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475号
失信人
陈星文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40881198703273516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黄国平、陈星文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代红霞、张翠娥、刘琦、刘云燕、刘犁、刘明支付刘献春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失赔偿金,共计210563.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8-14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1516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