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475号 | 失信人 | 陈星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88119870327351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黄国平、陈星文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代红霞、张翠娥、刘琦、刘云燕、刘犁、刘明支付刘献春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失赔偿金,共计210563.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8-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51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