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恢64号 | 失信人 | 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66510970-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马润枫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字[海南]行[澄迈]支行[2011]年[0034]号);
二、限被告马润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本金200213.22元,公告费780元,及自2016年11月24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本金200213.22元为本金,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海南多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马润枫应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对被告马润枫抵押的位于澄迈县金江镇海榆西线公路54公里处南侧金马花园7幢1单元302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黄世华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8-1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9023民初92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