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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球(证件号:460004197801014211)
  发布时间:2019-08-08 17:36:2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恢17号
失信人
吴川球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419780101421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吴川球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天日内向原告吴德桃支付劳务款人民币2214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221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付清劳务款之日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8-07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6民终193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2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