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3执57号 | 失信人 | 王炳斌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1051453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王炳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7314.39元,利息19419.09元,其他费用12842.20元,本息合计129305.6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约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365元,由被告王炳斌承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06-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54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银行卡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