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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民(证件号:460027197903030639)
  发布时间:2019-08-22 09:58:5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223号
失信人
李成民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790303063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李章尤、李成民、符秀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身损害损失110000元给原告袁旧英、唐庆欧、唐庆美、唐庆材; 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8-21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549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