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恢14号 | 失信人 | 广州华迅捷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30437493-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广州华讯捷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安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7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4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李伯强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7-1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159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