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363号 | 失信人 | 刘啟定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40801043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截止到2018年5月22日,被告刘啟定尚欠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72898.34元,利息1038.78元,合计73937元;
二、被告刘啟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110元(含本息);
三、从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刘啟定于每个月的20日之前向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100元(含本息),于2021年9月8日前还清余下借款本息;
四、若被告刘啟定不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超过一个月逾期未还款,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余下借款本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告王小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7-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44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