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490号 | 失信人 | 澄迈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27051078983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澄迈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九圆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111169.26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性资金贷款基准利率:1、以9222791.26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21日计算至2016年6月8日,2、以8822791.26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9日计算至2016年7月14日,3、以9222791.26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5日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4、以6322791.26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3日计算至2018年1月6日,5、以6222791.26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7日计算至2018年1月28日,6、以5296641.26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9日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7、以4111169.26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苏茂深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48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