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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佑华(证件号:430521197109298017)
  发布时间:2019-07-08 09:11:2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186号
失信人
罗佑华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30521197109298017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罗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星支付45122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7-0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6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