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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赵森(证件号:350122197708033517)
  发布时间:2019-07-09 10:23:5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104号
失信人
林赵森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350122197708033517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林赵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榕杰偿还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2
失信期限
2021-07-0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1606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