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532号 | 失信人 | 海南泉源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27MA5RC2HW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白春城、海南时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李海林支付工程款88456元、误工损失68625元,共计157081元,扣除已支付的70000元后,尚需支付8708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705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泉源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白春城、海南时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的工程款87081元及利息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何玉珍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239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