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402号 | 失信人 | 韦海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0052062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乌鲁木齐多联达商贸有限公司、韦海平确认尚欠原告乌鲁木齐联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524195.58元;被告乌鲁木齐多联达商贸有限公司、韦海平同意于2018年10月9日向原告乌鲁木齐联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原告已于2018年10月9日收到该笔款项),剩余货款444195.58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乌鲁木齐多联达商贸有限公司、韦海平逾期付款,则原告乌鲁木齐联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尚欠的货款,以及违约金157258.67元;
三、本案诉讼费5307.5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多联达商贸有限公司、韦海平承担(原告乌鲁木齐联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起诉时已经预缴10615元,多缴的5307.5元予以退还,被告乌鲁木齐多联达商贸有限公司、韦海平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法院应收取的诉讼费用5307.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58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