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533号 | 失信人 | 劳月花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90510624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谢宏义、劳月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澄迈福山三星果菜保鲜厂支付拖欠的第一打冷费59600元及违约金(以596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谢宏义、劳月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澄迈福山三星果菜保鲜厂支付拖欠的第二打冷费84800元及违约金(以848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56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仓储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