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489号 | 失信人 | 澄迈金日月实业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20154537-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澄迈金日月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南聚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2450880元;
二、原告海南聚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澄迈金日月实业有限公司用以抵押借款的刘启丰所有的位于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侧巷第01735号房屋及刘扬邦所有的位于澄迈县金江镇江南长堤三甲行二十一幢第四、五、六、七格第01688号房屋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判决支持的80万借款本金及2450880元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张丽芬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7-0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41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