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恢93号 | 失信人 | 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200557353743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签订的《树城仓库施工合同》;
二、被告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5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实际退还履约保证金110万元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姜百威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88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