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342号 | 失信人 | 杨先学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551001443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限被告陈爱姑、杨先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借款本金31976.34元,利息7294.01元,合计39270.35元,以及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1976.34元,利率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两被告并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杨先学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保证人即被告陈爱姑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7-0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223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